消費者獲賠償
【案情簡介】2014年9月,浦城縣的張女士向消委會投訴稱,她的丈夫王先生拿著戶口本去聯通營業廳私自更改她手機號碼個人密碼,她在收到短信提醒后,立即打電話讓**公司工作人員停止辦理,但對方不僅沒有理睬,還將她3個月的通話清單打印給其丈夫。她認為**公司嚴重侵犯其個人隱私,要求賠償遭拒。經調解,經營者向張女士道歉,并賠償其1000元話費。
【評析】依據新《消法》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及第二十九條:“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
團購優惠不兌現,依法維權補差價
【案情簡介】2014年8月2日,陳女士在平潭縣**大酒店現場投訴:其在該酒店網上預訂團購價房間(酒店網上備注節假日通用)。到酒店后,酒店稱還有床位,但團購價(208元)無法兌現,只能按照現價388元。陳女士不認可,與酒店前臺工作人員發生糾紛,要求酒店兌現承諾。經平潭縣消委會潭東分會調解,酒店退還陳女士差額180元。
【評析】根據新《消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本案中,**凱豐大酒店在網上發布住宿等相關預定信息,讓消費者在網上預定。雙方應當按照原先在網上發布的信息內容來履行,酒店不得反悔,不能有房間不讓住更不得提高原先在網上公布的價格。因此根據新《消法》,酒店必須提供住宿并按約定的價格履行。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你介紹的關于泄露個人隱私索賠的法律知識,法律有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同時,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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