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地高空墜物應該怎么防范?
1、每個工程項目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時,列入該項目所涉及到高處作業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并要盡量采取地面作業,減少各種高處作業。
2、在樓層施工的樓梯口和梯段邊,加設臨時防護欄桿,頂層樓梯口在工程結構完成后安裝正式欄桿,如不能及時設置時,暫設臨時欄桿。在主通道頂部裝設安全防護棚。
3、在構件,鋼筋、模板、管道,電力材料吊運時,首先確認綁扎牢固后,吊車司機及樓面、地面操作人員應統一作業,相互照應,保證各項作業的安全可靠性。
4、鋼筋綁扎安裝存在高處作業時,都要搭設操作平臺和掛安全網。框架梁綁扎時,作業人員必須站在支架腳手板或操作平臺上進行。綁扎柱和擋墻的鋼筋,不能在鋼筋骨架上站立或攀登上下。
5、砼澆筑時,澆筑部位離地面高度2m以上的框架、過梁、雨篷和小平臺等,按需要及時搭設操作架子,作業人員不能站在模板上或支撐桿件上操作。
6、門窗安裝時,操作人員不得站在樘子或陽臺欄板上作業。當門窗臨時固定,封填材料尚未達到其應有強度時,不準手拉門、窗進行攀登。作業時首先系好安全帶,將保險鉤掛在操作人員上方牢固的物體上,并設專人監護,防止脫鉤事故的發生。
7、外墻裝飾施工外吊欄周圍布好安全網,每個操作人員系好安全帶,吊欄每次上荷載前,先要進行試運行,升降時要統一操作,必免不安全因素的產生。屋面及油氈瓦施工時,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系好安全帶,安全帽,現場有關負責人必須做到,隨著各工序的施工跟蹤檢查,保證現場人員建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8、進入施工現場必須帶安全帽,安全帽必須系帶。
9、經常清理網上的落物,保持網工作表面的清潔。
二、建筑施工地高空墜物的責任怎么劃分?
1、《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范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為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2、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范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而連帶責任,一是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于社會安定;二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三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
3、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于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筑物內,對于建筑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于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第三,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時,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了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因為現在的建筑工地其實就明確的表示不允許閑雜人等隨意進入的,其他工作人員或者是每天就在施工現場的一線工人們,進去檢查或者參加工作的時候最重要的就是佩戴好安全帽。另外工地上的這些大型物品要盡量放在安全的地方,施工現場是比較危險的地方,發生了高空墜物的話后果是難以預知的。
高空墜物的危害有多大,如何預防高空墜物
如何對高空墜物的責任進行劃分
高空墜物傷人的賠償標準是怎么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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