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墜物致死案找不到肇事者怎么辦?
1《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城市高樓大廈越來越多,高空拋物或墜物致人損傷的事件屢屢發生,但被“空降物”襲擊后的您,是否曾遇到過難覓“罪魁禍首”的無奈呢?那么,遇到無主高空墜物該怎么辦?
對于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若正在施工的單位出現高空墜物事件,應由施工單位和建筑單位負責。若建筑物已經施工完成,為所有人所擁有,高空墜物事件發生后但找不到明確的侵權人的,則采取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擔
高空墜物在生活中也是有發生的,一般受害人對于責任的認定都很迷茫,因為大家都認為不是自己實施的行為,法律這對這樣的情況也作出了規定,墜物砸到汽車的,應該有墜落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是管理人來承擔責任,責任承擔之后,有其他責任人的可以追償。
高空墜物很難認定行為人,這是這個行為的一個特征,高空墜物,并不是人為造成的,但是確實因為這樣的一個情形導致了事故的發生,總是要對受害人主張正義的,所以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可以不用承擔責任,否則都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高空墜物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誰承擔高空墜物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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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專利實施是否屬于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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