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圍繞持續經營假設的主要爭議作了探討,提出“持續經營”假設仍適用于現行的經濟環境。持續經營的保證責任,主要應由企業管理層來承擔;對持續經營期限的判斷不應局限于“一年”或“十二個月”。
【關鍵詞】持續經營;經濟環境;保證責任
持續經營假設作為四大會計假設之一,在財務會計中一直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IAS1)規定,“在編制財務報表時,管理層應對主體是否仍能持續經營進行評估。除非管理層打算清算該主體,或打算停止經營,或別無選擇只能這樣做,否則財務報表應以持續經營為基礎予以編制”。2008年10月9日,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發布了一項名為“持續經營”(GoingConcern)的征求意見稿,筆者擬結合該征求意見稿和相關國際準則的內容對持續經營假設提出以下看法。
一、持續經營假設的涵義
所謂持續經營,是指在可以預見的將來,報告主體將會按當前的規模和狀態繼續經營下去,不會停業,也不會大規模削減業務。但從其本意來講,持續經營假設并不是假設特定的報告主體可以無限期地生存下去,而只是假設其將持續經營足夠長的時間,以使之可以履行其現存的應予承擔的義務。同時,這種默認是有條件基礎的,即在沒有“反證”表明其無法持續經營的情況下,方有此假設。而所謂的“反證”,就是那些表明報告主體經營活動將會中止的證據,如合同規定的經營期限即將到期、報告主體資不抵債已被宣告破產、國家法律明文規定要求停業清算等。
持續經營假設作為一項會計假設,是人們對會計系統所處的客觀經濟環境在主觀上達成的一種共識或約定,是會計學科理論體系建立所依循的邏輯起點,也是組織會計核算工作的前提條件之一,它使會計原則、會計程序和方法得以建立在非清算基礎上,解決了企業的資產計價和費用分配等問題:只有假定企業在可以預見的將來能夠繼續存在并實現其既定的各項目標,企業才能采用歷史成本而不是清算價值來計量其資產等要素,從而保持會計信息處理的一致性和穩定性;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才能區分為流動的和長期的,并按預定的用途去使用現有的資產,按現時承諾的條件去清償其各項債務,才有必要和可能進行會計分期,并將企業發生的有關費用在受益期間進行合理分配。
作為會計基本假設之一,持續經營假設本身具有其科學的成份,但同時也隱藏了一些缺陷,主要有:
第一,持續經營假設是建立在相對穩定的經濟環境基礎之上的,沒有考慮到外部經濟環境的沖擊和影響。持續經營假設形成于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當時有限責任公司剛剛興起,公司破產的案例比較少,企業面臨的是一個相對而言結構穩定、風險較小的經濟環境。在這一環境下,其經營目標一般是能夠實現的,持續經營的假設適用于大多數企業的實際情況。而在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市場風云變幻莫測、知識經濟浪潮洶涌、社會變革加速的當今,企業所處的是市場競爭日趨激烈、風險日益增大的經濟環境,稍有不慎,就可能面臨破產、清算的風險,持續經營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第二,基于持續經營假設的企業財務報表難以反映企業真實的價值,持續經營假設使會計技術發生了根本變化,它使會計原則、會計程序和方法得以建立在非清算基礎上來保證其穩定性,產生了許多過去和未來相結合的會計方法和技術,解決了企業的資產計價和費用分配等問題。但在會計所處的社會經濟環境已發生巨大變化的條件下,持續經營這一基于工業經濟時代背景下所提出的假設卻使會計走上了一條嚴重脫離實際的道路,建立在持續經營假設基礎之上并與該假設相配合和適應的歷史成本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等一系列會計核算原則和處理方法已不能反映企業真實的價值。
二、與持續經營假設有關的主要爭議
持續經營假設已經受到了來自各方面不確定因素的挑戰,有關的爭議主要集中在持續經營假設是否仍適用于現行的經濟環境、持續經營的保證責任應由企業管理層還是審計人員來承擔、持續經營期限應該如何判斷等問題。
(一)持續經營假設是否仍適用于現行的經濟環境
在經濟全球化的二十一世紀,企業所處的是一個競爭日趨激烈、風險日益增大的經濟環境:技術的飛速發展會使產品和設備很快過時,產品壽命周期大大縮短,企業所占有的市場份額或邊際利潤會在頃刻間被競爭對手搶走;各種復雜的金融業務和金融創新工具大量涌現,使金融市場更加變幻莫測、波動頻繁;商品價格、利率和匯率變動劇烈,反復無常。在這樣的風險環境下,企業隨時都有被兼并、清算、終止的可能,持續經營所謂的“反證”已無證可尋。因此,有人認為,建立在無“反證”基礎上的“持續經營”假設已不適應現行的經濟環境,應該用“解散清算假設”或“即時經營假設”來取代“持續經營假設”。
(二)持續經營的保證責任應由企業管理層還是審計人員承擔
現有的相關準則和法規基本上都明確規定評估并且在必要的條件下披露企業是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是管理層的責任。這種制度安排體現了企業管理層擁有的信息優勢,但是考慮到現實中管理層通常不愿意主動披露企業持續經營方面問題的事實,而審計人員由于具有相對獨立性,有能力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估,并能及時向投資者報告和披露,所以投資者往往希望審計人員能夠評估和披露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因此,很多國家在相關審計準則中也明確了審計人員有評估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的責任。如,國際審計準則ISANo.570規定,“當持續經營假設合理,但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存在時,須提請被審計單位做出披露。如果被審計單位做出充分披露,審計人員出具無保留意見,但要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描述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及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并提醒使用者注意報表附注中對此事的披露。當被審計單位未做出適當披露時,審計人員應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報告中應涉及到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根據審計人員的判斷,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假設已不再合理,企業將不能持續經營下去,而被審計單位仍舊依據持續經營假設基礎編制財務報表的,審計人員應出具否定意見”。美國和我國的相關審計準則中也都有類似的規定。另一方面,會計職業界為避免承擔過度的責任,通常在審計準則中把審計人員對于持續經營考慮的責任限定在可控范圍內。然而司法程序的進行往往并不以會計職業界的行業規定為最終依據。鑒于訴訟風險,審計人員不得不在審計中對持續經營能力格外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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