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與肖像權的區別
肖像是通過照相、錄像、繪畫、雕刻等方式,再現出來的自然人的真實形象。肖像權是公民對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利。《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可見,肖像權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一)肖像制作專有權。即肖像權人有權決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同意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二)肖像使用專有權。即肖像一旦制作出來,便獨立于世,可以為人們支配和利用,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肖像權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過使用取得精神滿足和財產利益;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從中獲得報酬;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三)**利益維護權。**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制作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丑化和歪曲。
根據法律規定,肖像權侵權行為有以下構成要件:(一)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即肖像權受到侵犯后,肖像權人就其肖像獲得利益的可能性減少,如帶來職務地位受損、經濟收入降低、精神負擔加重等不應有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二)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即侵權人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三)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即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據此可以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就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一)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制作他人肖像。至于制作肖像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私藏把玩,并不影響侵權行為的成立。(二)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范圍、區域和時限而使用他人肖像。實際就是未取得肖像權人在更大范圍、區域和時限的使用許可,因此也構成肖像權侵權。(三)惡意毀損、玷污、丑化和歪曲他人肖像,侵害他人肖像或破壞肖像的完整性。它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還可構成名譽權侵權。(四)沒有阻卻違法事由等合法使用情況。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包括以營利為目的和不以營利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未經本人同意,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等合法使用情況才是合法的,如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在通緝令上使用公民肖像,新聞報道使用公民肖像等。否則,即使不以營利為目的,仍可構成肖像權侵權。
名譽權與肖像權也是既有嚴格區別、又有密切聯系的一對法律范疇。它們的區別主要有:(一)主體不同。名譽權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任何民事主體都享有名譽權;而肖像是自然人所具有的客觀外在形象,是自然人的人格標志。因此,只有自然人才具有肖像權。(二)客體不同。名譽權的客體是名譽,是一種名譽利益,是無形的,無具體物質載體;而肖像權的客體是肖像,是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是有形的,有具體物質載體。(三)內容不同。肖像可以使用,肖像使用權是肖像權的重要內容,肖像權人可以自己或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但名譽本身只是一種社會評價,不能像肖像那樣被實際使用,因此,名譽權的內容不包括對名譽的使用權。(四)是否專有不同。肖像權屬于專有權,對肖像的占有、使用和處分權,只能歸肖像權人所有,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而名譽權是一種客觀存在,不能被名譽權人所支配和專用,因此,名譽權不屬于專有權。(五)轉讓上的不同。名譽權的任何內容都不可轉讓,因為這些內容與名譽權人的人格密不可分,任何轉讓名譽權的行為都是違反道德和法律的;而肖像權盡管從整體上不能轉讓,但部分內容可以轉讓,這種轉讓既不影響肖像權人的人格,也不違背社會公德。
綜上所述,肖像權與名譽權有一定的聯系,但是卻是兩個不同主題的區別。前者的主體為自然人,而后者則是自然人的肖像。以供大家閱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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