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
主要包括未填寫、填寫錯誤或者填寫簡稱等情形,其中填寫簡稱的情形尤為突出。付款方全稱應當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名稱一致,不能用簡稱代替,如果企業名稱確實太長,超過了稅控機可以顯示的字數,可以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備案規范的簡稱。
還存在一種情況,經常有人咨詢:公司取得的定額發票,由于取得的數量較多,逐一填寫單位全稱就比較麻煩,能不能刻一個單位名稱章,直接在定額發票上蓋章?這個想法看上去真是完美,即能保證每張發票上都填寫了公司全稱,又大大減少了工作量,可是稍微思考一下,付款方名稱應當在銷售方開具發票時一次性如實填寫,難不成銷售方都有你公司的名章?
(2)變更品名的發票
變更品名的發票就更常見了:購買的是職工福利卡,發票品名填寫辦公用品,是不是太正常啦??墒牵@也是違法的。這種發票審核起來比較困難,單純從發票票面無法鑒別,必須要結合實際情況處理了。
(3)虛開發票
虛開發票也是很常見的一種發票違法行為,范圍比較廣,比如:未發生業務卻開具發票;發生業務但是開具與實際業務不符的發票;由第三方代開發票。
(4)假發票
這個就比較直接了,發票本身是假的。目前辨別發票真偽的辦法越來越多了,一般可以結合票面防偽標識辨別,無法辨別的可以到當地稅務機關網站查詢,或者撥打開票當地的12366熱線查詢,或者到當地辦稅廳查詢。
(5)開具發票類型錯誤
發票類型錯誤主要是地稅業務開具國稅發票或者國稅業務開具地稅發票,這種情況應當結合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應稅范圍判斷,將來全面營改增以后將不存在這種情形。
(6)跨地區開具發票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因此,如果企業在一處領取發票,卻到外地的經營機構開具是不可以的。這個主要可以通過發票代碼來判斷,通常普通發票的發票代碼2-6位,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專用發票的前4位代表發票領取企業的行政區域代碼,如果與開具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域代碼不符,則可以判斷該發票存在問題。
(7)大頭小尾發票
大頭小尾發票,俗稱“飛票”,是指開票方將發票聯按照正常金額開,而存根聯按照較小的數額開,這種發票在取得時是無法辨別,但是開票方是清楚的,主要提醒開票企業不能開具大頭小尾發票。
(8)發票專用章不合規發票
自2011年2月1日起,所有的發票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不得再加蓋財務專用章,而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對發票專用章的樣式進行了統一,不得再加蓋其他樣式的發票專用章。這個是比較直觀的,企業在審核發票時,應當關注是否加蓋了發票專用章,以及章的樣式是否合規。
(9)票面信息不全或者不清晰發票
發票上所有的項目都應當在開具時一次性如實填寫,如果有填寫不全或者填寫不清楚的情形,企業有權拒收并要求對方重新開具發票。
(10)涂改票面信息發票
這種情況也是比較常見的,比如付款方名稱中一個字填寫錯誤,開票提出可以在此處修正并加蓋發票專用章,這種方式是不可取的。如果發票項目在填寫過程中出現填開錯誤的情形,應當作廢并重新開具發票,不得手工涂改發票信息,存在此情形的,受票方有權拒收并要求對方重新開具發票。
(11)機打發票采用手工開具的
現在這種情形越來越少見了,但是筆者在日常工作中也見過此種情形,開票方以開票機故障為由,直接手工開具發票,這種方式是不可取的,如果確實存在開票機故障的情形,可以等修好后開具或者申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12)已作廢版本繼續開具的發票
這種情形在日常工作中也是非常常見的,為了及時嚴防和杜絕私印和偽造假發票,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有的企業不及時繳銷過期版發票,過期繼續開具,雖然發票真實但也屬于不合規發票。這個需要發票審核人員及時關注發票換版政策,或者查看票面有沒有印有該版本發票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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