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房產增值部分是共同財產嗎?
1、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維護管理,導致該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論,該房屋增值部分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2、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房地產行情發生變化、地價升值,從而導致該房屋價值增長,那么,按照投資風險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應屬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3、如果婚前所買房屋在婚后有共同還貸的,夫妻一方對共同還貸部分所對應的房屋增值份額應該享有補償權。婚前財產在婚后的收益,如果一概作為個人財產處理,是對夫妻之間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對家庭的貢獻的漠視。房產雖系男方在婚前購買,但婚后按揭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部分資金被購房一方占用,直接導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投資機會、投資規模以及生活品質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響。因此,如果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個人財產歸購房一方享有,則對另一方顯然有失公允。所以,盡管一方婚前房產仍歸該個人所有,但該房產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貢獻,則該配偶有權享受這種收益,有權得到補償。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房屋增值部分具體是否屬于共同財產,需要結合實際情況才能確定。一般來說,由于房屋本身具有不可分割性,故此若增值部分屬于共同財產,那么在離婚時一般是由一方獲得房屋的所有權,然后支付相應的補償款給另一方。
繼承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單獨買房子還貸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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