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審理的農村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進行調研時發現,農村中因鄰里糾紛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建議相關部門和基層組織應予以重視。
筆者對本院2006年至2009年6月受理的134起此類案件進行調查后發現,2006年僅受理25件,2007年受理28件,2008年受理34件,2009年僅至6月已受理29件,上升趨勢明顯。此類案件雙方當事人矛盾尖銳,因此調解撤訴率較低,調撤率從2006年的52%,下降至2009年的27.6%,這一數字變化反映出案件處理難度加大。2006年此類案件強制執行比例為37%,2009年至6月份已達48%。在116起案件中,男性當事人占96.7%,且多為18歲至35歲男性。案件引發糾紛誘原因比較簡單,多因宅基爭議、排水爭議、言語不和等瑣事引發糾紛。
由于部分農民文化程度偏低,缺乏法律知識的學習,當情緒激動時便大打出手,造成對他人的人身損害。對于農村糾紛,鄉鎮司法調解部門、公安派出所以及農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部門和組織都負有調解、處理的責任,但由于相關部門重視程度不夠,相關人員工作能力不強,造成了村民之間糾紛未能得到及時化解,從而使矛盾激化,最終以暴力解決。
針對以上趨勢,建議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公安、司法、鄉鎮等部門要結合農村基層組織共同做好農村矛盾的調處工作,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對于農村剩余勞動力,相關部門應當想方設法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安置他們就業,以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有關部門應當高度重視農村地區的法制宣傳教育,創新宣傳形式,以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2、農村私房建設中因安全問題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及原因
在農村私房建設過程中因安全問題致人損害引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雙方一般都因責任無處認定而使糾紛賠償協商陷入困境。在調研中發現這種發生在農村私房施工中的賠償糾紛案件近年來屢屢發生,且呈增長趨勢。由于農村私房施工一般由個體工匠隊承包,房主對施工方的資質、能力缺乏考察,承建住房的雇主沒有施工資質,施工者的良莠不齊,使得施工安全隱患大大增加;再加上雇工自己思想麻痹或者沒有經過專業培訓,更增加了事故發生的可能性。筆者認為,農民法律和安全意識淡薄是人身損害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
據調查,房主與承接工程的雇主在施工前一般沒有書面協議,或者雖然簽訂了書面協議但雙方對責任分擔、糾紛解決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另外,農村建房過程中的受害人年齡大部分在30至50歲之間,多為一個家庭的頂梁柱,發生事故后,不僅對受害人本人,對其家庭也是一記重創,包括精神和經濟兩方面,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因賠償問題就使處理糾紛的難度就加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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