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合同有哪些事項要約定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內容】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1、仔細了解開發商的按揭政策。
2、重要公共配套設施不可忽視。
3、不可忽視前期物業管理和臨時管理規約。
4、及時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期房買賣的合同要約定什么
1、合同應標明所購商品房的應用面積。
簽訂合同時應對每一個房間、陽臺等實際面積進行確定,另外對按比例分攤費用的公用面積如電梯間、走廊、樓梯等應有明確界定,以免日后麻煩。
2、合同里要有建筑及裝修質量標準細則。
如墻面材料、顏色、窗格材料、地面的輔設用料、衛浴設備、電線的鋪設等。因為有些開發商為了吸引消費者購房,會有很多口頭承諾,只有這些口頭承諾以文字的形式在合同中出現,才具有法律效用,否則沒在合同里出現的承諾,在消費者接收入住時發現沒有兌現也會因無憑據而不能再加追究。
3、合同應有對附屬配套設施建設的有效制約。
現在,一般房產開發商都會對住宅區配套設施建設有種種承諾,如花園綠地、學校、超市、泳池、球場等,這些都應在合同中體現出來,以免今后房產商的許諾兌現起來遙遙無期。
4、合同中應有物業管理的服務條款及相關收費。
有些房產商故意不在合同中體現物業管理這一項,往往等購房者入住后,才發現物業管理的不完善及收費的不合理,但是面對已經入住的既成事實,許多購房者也只好交納高額的管理費。為了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最好在入住之前的購房合同中應有所約定。
5、合同應有詳細的付款方式。
一般房產商都會要求購房者先預付部分預付款,其余款項將分期支付或等交房時一次付清,從預付款交付之日起購房者都有權知其所購房屋的建設進程,以督促房產商按期交房,因此,購房者可在合同中以分期付款及退款的方式來約束、督促房產商。
6、合同中必須有具體交房日期及房產商若延期交房應有的罰則。
房產商會因資金、材料、施工、天氣等影響交房日期,購房者因房屋拖延交付入住而導致利益受損,購房者有權要求房產商予以經濟賠償。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期房合同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期房合同中應當規定的事項一般有不可忽視前期物業管理和臨時管理規約以及一些重要公共配套設施應當不可忽視。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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