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房產中介合同需注意什么
買房者和房屋中介簽訂合同時要注意些什么?
買房者在與房屋中介簽訂合同之前,應首先確保中介公司具有合法經營的職業資質,并保證欲買賣房屋的真實等基本情況。對于合同簽訂的形式,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但為了更好地實現合同目的,我建議購房者都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在居間合同的條款上,訂立時應當注意以下五點:
第一,詳細寫明委托人委托中介公司居間從事的活動內容,具體可細分為活動的種類、范圍和達到的要求,活動如期完成后需要支付的中介服務費的數額、支付的方式、支付的時間等。
第二,詳細寫明中介公司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告知義務的履行情況,具體包括自己能夠履行的程度,需要什么條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項。
第三,寫明居間的期限,何時開始何時結束。
第四,詳細寫明居間報酬的支付、支付期限以及居間費用的承擔等,越詳細越好。
第五,約定委托人和居間人的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這些內容都是購房者在與中介公司簽訂合同時尤其要注意的內容,除此之外,雙方還可以對合同的解除、履行或者其他情況作出詳細約定。
我國法律對居間合同有什么規定嗎?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就是接受委托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交易媒介服務的一方,委托人就是給付報酬的一方。要理解什么是居間合同,關鍵要理解什么是“居間”。簡單說,居間就是中介,居間合同就是中介合同,居間的目的在于為同一商品的買賣雙方建立聯系,建立聯系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居間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委托人尋找訂立合同的機會,就是我們所說的“報告居間”;一種是居間人主動找委托人,并為其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就是大家提到的“媒介居間”。居間人通過這些方式為房屋買賣雙方建立聯系后,積極促成商品的交易,并從中取得合理傭金。
現今,我國法律對居間合同的規定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界定居間合同的含義。這個前面我已經說過了,就是《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第二,規定了居間人的報告義務。《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三,規定了居間報酬支付與居間費用如何承擔。《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同時,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和中介簽訂合同的時候,大家一定要明確雙方的主體資格,因為有的中介是屬于那種很小型的私人公司有可能還沒有在工商局進行備案,這種情況產生的糾紛基本上解決不了,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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