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使得民事主體的權益得到保障,我國司法機關制定了不少法律規范。這些規范的內容是存在著差異的,侵權行為法規定了高空墜物和高空拋物的處罰規定,只要民事主體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就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
一、高空墜物和高空拋物怎么處罰?
高空墜物強調一個墜字,不是人為的,比如晾衣桿、花盆掉下去砸人了;而高空拋物強調一個拋字,是人為的,比如走著走著一個煙灰缸從天而降。前者為過錯推定責任,如能證明自身無過錯則可免責;后者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人給予補償。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體如下:
1、責任主體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筑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三、高空墜物的沒有直接證據怎么處理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也即由被告人來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規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則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責任人。
是由現行法所明文規定的,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墜物行為不是認為的,相交于拋物行為,需要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較輕。對于這兩種行為,只要民事主體不能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實施侵權行為,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高空墜物傷人的歸責原則是什么
高空墜物傷了人由誰來賠償?
高空墜物責任險范圍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離婚能向滿十八歲子女要贍養費嗎
2021-03-12以占有改定方式設立動產質權有效嗎
2021-03-05仲裁協議的獨立原則是如何的
2020-12-15個人財產如何繼承給孩子
2020-11-17房產抵押能否對抗財產保全后的執行
2021-02-12如何應付房屋租賃中易見的法律糾紛
2020-11-26調崗調薪是否屬于變更勞動合同
2021-01-28工資里包含競業限制費是否合理
2020-11-13勞務分包合同適合什么法律
2020-12-07拾得遺失物應當妥善保管,重大過失致其損壞要賠償嗎
2021-03-20兒童意外險保障范圍都是包括哪些
2021-02-06關于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法規
2021-03-22航班取消賠償標準
2021-03-04父母可以給成年子女購買死亡險嗎
2021-01-10受益人與被保人同時遇難死亡,保險要怎么賠
2020-11-26失效
2020-12-31法律對土地承包是如何規定的
2020-11-13廠房和商鋪的拆遷補償有何不同
2020-11-14找拆遷律師打官司能提高拆遷補償嗎
2020-11-28棚戶區改造與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都有哪些區別
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