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的規定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它所規定的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性問題。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边@一條規定,體現了公民人身自由權的基本性和重要性,也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人身自由權保障的重視。畢竟,憲法只規定基本問題,人身自由權的最終實現依賴于其他法律的具體規定。
2﹒刑法的規定
我國現行刑法分則第四章規定了一系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類型。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毙谭ǖ?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刑法還對綁架、拐賣婦女、兒童罪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并對這些非法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權的犯罪行為予以刑罰懲處,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3﹒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钡?5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人,應當在被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詢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钡?9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在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對于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第111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搜查人出示搜查證?!钡?12條規定:“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边@些程序上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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