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嚴格的意義上講,肖像為肖像權人所專有,他人不得私自制作其肖像。
但是,在各國立法及實務上,只是制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一般尚不足以構成侵害肖像權責任。
侵害肖像權中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現公民形象的視覺藝術作品及其復制品。這種使用,并非僅僅包括商業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對肖像的公布、陳列、復制等使用行為。
商業上的使用和非商業上的使用,都可以是公布、陳列或復制。
2、無阻卻違法事由而使用。
雖然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卻違法事由,則該使用行為為合法。
所謂阻卻違法事由,即為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或為了公民自身的利益而必須制作或使用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的行為。
3、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破壞了肖像權的專有性,具有違法性。同時,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主觀上具有過錯。
在一般情況下,侵害肖像權行為人的主觀形態表現為故意,這是因為肖像使用行為是行為人有意識的行為,通常不會因為不注意的心理狀態而誤用他人肖像。
但是,并不排除過失侵害肖像權的可能性。例如,認為某幅肖像是虛構的人物畫而擅自使用,同樣構成侵權。
二、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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