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遭遇限購
葉某與A公司簽訂《房屋定購單》,約定葉某定購A公司開發(fā)的商品房,支付定金40000元;若買方未按約定時間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視為買方違約,支付的定金罰沒歸賣方所有,定購單解除;買方申明,簽署本定購單時,買方符合2011年3月3日起實施的《蘇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通告》規(guī)定的購房條件,另買方已知悉各商業(yè)銀行最新執(zhí)行的差別化信貸政策,如因買方申明內容虛假,造成購買房屋無法辦理產權登記、無法辦理按揭貸款等法律后果均由買方承擔。葉某在上述定購單上簽字,交付定金4萬元,但雙方最終未簽訂買賣合同。葉某認為根據(jù)限購政策已屬限購人群,因開發(fā)商未告知其信貸及購房政策,并以“買方申明”等格式條款形式來逃避義務,故其簽訂定購單的行為屬重大誤解,要求撤銷合同,退還定金。A公司則認為葉某支付定金,未履行簽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購房時已出示限購政策材料,且葉某可將已有房屋賣掉來滿足政策要求。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已對購房政策、貸款條件等作特別提示,已盡提醒義務,葉某應承擔立約定金罰則責任,最終駁回葉某的請求。
限購能不能作為毀約買房的誤解理由
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應包括:表意人因為誤解而作出意思表示、表意人的誤解是重大的、表意人的誤解并非由于其重大過失產生。葉某于2012年5月29日簽訂房屋定購單,與蘇州市限購措施出臺及實施已相距一年多,在房屋訂購單中也提到買方應符合蘇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通告的購房條件,根據(jù)限購政策的實施時間以及A公司的提示,葉某在簽訂房屋定購單時對上述購房政策應有了解。限購措施中規(guī)定在市區(qū)已擁有2套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蘇州市向其售房。葉某為蘇州市戶籍居民,其可以通過出售現(xiàn)有房屋而達到購房條件,并非必然不能購買涉案房屋。此外,即使葉某確對于購房政策存在誤解,在房屋訂購單已作出提示的情況下,普通人在購房時只要施以一般的注意義務即可了解到相關限購政策,葉某未對政策進行核查而逕行簽訂房屋定購單,對于誤解的產生也具有重大過失。A公司已盡到了提醒義務,對于誤解的產生不具有過錯。因此,葉某主張簽訂定購單構成重大誤解不能成立。
商品房認購糾紛,根據(jù)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因歸責于一方當事人的原因,違背認購協(xié)議的約定不履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義務,違約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購房者在簽訂定購協(xié)議時,應詳細了解協(xié)議內容,否則一旦簽訂協(xié)議,將承擔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義務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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