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與人身相聯系或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亦稱人身非財產權。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人身權是與所有權、其他物權、債權等財產權相對稱的一種權利,例如姓名權、榮譽權、創作權等;它可以由自然人享有,也可以由法人享有。②人身權可表現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個方面,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本身所應有的權利,如自然人享有的姓名和法人享有的名稱、字號的權利,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榮譽權以及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身份權是法律保護權利主體因地位、關系或行為所發生的權利,如家庭關系中的親權、監護權、作品的發表權、署名權等。③人身權利與作為權利主體的自然人或法人緊密相連,不可分離。
【對于侵害自由權應承擔哪些民事責任】
對于侵害自由權應承擔哪些民事責任,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侵害自由權的民事責任承擔可以比照《民法通則》第120第的規定適用,即按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名譽權的救濟方法。
【相關法律】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其中的侵害人身包括侵害人身自由在內。這一法條是侵害自由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法律依據。
侵害自由權的民事責任以非財產性責任為主,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這幾種責任形式。如果侵權行為情節嚴重,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的,還可以適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另外,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當執行職務侵害他人自由權的,應優先適用《國家賠償法》中關于人身自由侵權賠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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