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理解自我監護
即完全的監護缺失狀態,此種監護多見于外來務工的未成年人以及城市流浪兒童等。外出務工的未成年人幾乎脫離了父母的約束,再加上心智尚未成熟,文化程度較低,遇到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不知如何應對。而城市流浪兒童生存狀態更加惡劣,身心發展與權利實現狀況令人堪憂。這些完全自我監護的未成年人由于年齡小、缺乏生存技能,在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形下,極容易受不良風氣熏陶而違法犯罪。
二、監護人可選多人擔任嗎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和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可以得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父母,也就是說父親和母親同時擁有監護權。因此法定監護人可以是多人。
三、法定監護的順序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由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由上我們知道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自我監護就是指完全的監護缺失狀態,此種監護多見于外來務工的未成年人以及城市流浪兒童等。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為你解答疑惑。如果您的問題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在線律師為您服務,歡迎您前來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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