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認為子女戶籍上的姓名決定權應賦予父母,法律直接規定子女姓名決定權由父母行使,子女起筆名或其他名字的權利由其自己行使,戶籍上的姓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隨意變更。這些法定事由包括:與名人或偉人重名或與其他同事重名引起不便本人申請變更的、名字中含有引人誤解并造成本人受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如一個人名叫楊-偉,常被人譏笑)、被收養解除與原父母關系申請變更為養父母姓氏的、其他應當變更姓名的情形。
相關知識:
姓名權主要包括以下三項權利
一、姓名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采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在出生后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并不影響具備命名能力后的姓名變更權。
二、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不過需要到護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三、姓名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包括積極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志;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于其他社會成員;消極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為特定行為后,拒絕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條件下,自然人不許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戶口登記、身份證、護照上必須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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