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身體權是公民的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既有法律的依據,又有客觀的依據,是不容懷疑的。原因如下:
第一,我國法律對身體權是有規定的。一是我國《憲法》第37條第二款末段規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體”。二是《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應承擔民事責任,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6條和第147條兩次提到“侵害他人身體”。從憲法,到民法,直到司法解釋,均明文提到“公民身體”,給確認公民身體權為獨立的民事權利,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第二,認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身體”是一種民事權利,就不能認其為民事權利的論點,不足以成立。應當說,我國《民法通則》是一個民事權利的宣言,它只規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的問題,還有很多民事權利沒有規定進去。《民法通則》沒有規定的民事權利就不成其為民事權利的論點,不具有說服力。例如《民法通則》沒有規定隱私權,但隱私作為一種基本的民事權利,已為公眾所承認。何況我國立法對“公民身體”已有上述法律規定呢?
第三,確認公民身體權,并非我國獨創。是在《德國民法典》問世之時,就宣告了身體權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權利。在我國封建社會末期,清朝統治者編修《大清民律草案》時,在其第955條、第960條等明確規定身體權為公民民事權利。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對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權利。身體權有其獨特的保護范圍,對身體權的侵害行為,不以對身體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損害為必要。
以上就是小編關于身體權是否為一項民事權利的介紹。通過上述介紹可知,身體權為一項民事權利,這是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的,法律對身體權有規定。如果有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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