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者隱瞞房屋性質買房者能否要求退還定金
案情簡介:
2012年1月3日,趙-紅與李-青簽訂一份定金合同,其中約定:趙-紅購買李-青所有的一套二居室;趙-紅于協議簽訂之日交納定金10萬元;2012年1月15日前雙方訂立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
2012年1月10日,趙-紅得知:該房是已購央產房,要由買受人在辦理房屋過戶時補交土地出讓金,便找到李-青,以李-青掩瞞房屋性質為由,要求解除定金合同并退還定金。李-青不同意退款,并敦促趙-紅按約定在當月15日前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
經多次協商無果,趙-紅遂于當月17日,以李-青在簽訂定金合同時故意掩瞞房屋是已購央產房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定金合同并退還定金。
審理結果:
法院駁回趙-紅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本案是一起央產房買賣定金糾紛。
趙-紅和李-青所簽定金合同中所約定的定金,屬于訂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在本案中,李-青作為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僅未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而且還積極敦促趙-紅及時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故此,不存在違約行為,不應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
本案涉案房屋雖然是央產房,但法院已查明,該房不屬于禁止或限制上市交易的房屋,故此,可以作為合法的交易標的,此外,趙-紅在訂立定金合同時已看過該房房產證,故此,趙-紅指控李-青故意掩瞞房屋性質,并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定金合同和退還定金,缺乏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我們國家并沒有,隱瞞房屋性質而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定金的規定,所以我們在購買房子的時候,一定要在購房合同里面協商好所有的協議內容。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糖尿病會被辭退嗎
2021-03-12標志設計包括哪些步驟
2021-03-24交通死亡事故賠償標準是多少,怎么賠償
2020-12-11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怎樣規定責任的
2021-01-15勞動合同終止賠償金
2020-11-15贍養費收入法院能查嗎
2020-11-27消費者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責任嗎
2021-03-26集資合作建房包括哪些條件
2020-12-01如何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才合法?
2021-01-09飛機延誤找誰賠償
2021-02-10在被保險人同意的視角下談贈與人身保險合同
2021-02-27肇事逃逸能走保險嗎
2021-03-16機動車損失險理賠需什么材料
2021-03-14保險欺詐的三種仲裁方式
2020-11-21車險拒賠能申訴嗎
2020-12-04保險原則具體包括哪些
2021-02-08新保險法有沒有規定保險公司免責條款無效
2021-01-06從一則保險拒賠案分析國際貨運
2021-01-06影響我國農村集體所有制承包經營權土地流轉都有什么因素
2021-03-03政府拆遷和商業拆遷補償到底有多大的差距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