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是不是必須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
商品房交付是買賣雙方的一種民事行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通常開發商和購房者都將交房條件約定為“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對于“竣工驗收”的具體實施建設部頒行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規定得非常清楚:建設單位在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同時還規定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建設工程只要在建設單位的主持下,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認可,就可以認定為竣工驗收合格,就達到了購房者約定的交付條件。至于竣工驗收備案,那是行政管理機關對建設單位實施管理的一種行政行為,與開發商和購房者之間的民事行為是毫不相干的。也就是說,只要商品房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并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對于商品房交付的強制性規定,比如人防、消防、規劃、環保等專項驗收必須通過,那么即使沒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也可以交房。事實上,從前文列舉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出,法律法規僅僅規定,商品房交付必須“經驗收合格”,但并沒有明確商品房必須“經驗收合格并備案“才能交付,或者說必須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才符合交房條件。實踐中,商品房辦理竣工備案手續。
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工程竣工后先由建設單位(開發商)、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監理單位五家對工程進行驗收(即所謂的“五方驗收“),驗收合格后五方共同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建設單位(開發商)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商品房交付作為商品房買賣中開發商應承擔的一個重要義務,其應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于交付條件的約定,同時,也不能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對于商品房交付的強制性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開發商向購房者交付的商品房的強制性條件必須是“經驗收合格”的商品房。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商品房在交付的時候并沒有規定必須要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但是這個商品房必須要經過有關部門的驗收標準才可以,如果這個驗收沒有成功的話,商家不能出售房子,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找律師咨詢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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