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中,對醫療費、誤工損失、護理費、交通費和住宿費的賠償,《民法通則》及《意見》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基本趨于一致,較為合理。下面僅對侵權行為導致受害方殘廢或死亡的賠償范圍和項目進行簡要的分析。
一、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賠償。對此,《民法通則》、《消法》中只規定了一個原則,并未規定計算標準,而《意見》則說:“賠償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至不低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钡珱]有規定賠償的年限?!兜缆方煌ㄊ鹿侍幚磙k法》第37條第(5)項和《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5)項的規定是:“殘廢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庇纱?,可以推斷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問題上,基本采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
二、傷殘用具費賠償。對此,《民法通則》、《意見》、《國家賠償法》均未作規定,《消法》僅列為賠償項目,未明確其賠償標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因殘廢需要配制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則規定“受害殘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配制假肢、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國產普通型器具的費用計算?!?/p>
三、喪葬費賠償。對此,《民法通則》、《消法》均只規定為應賠項目,但卻未明確具體標準?!兜缆方煌ㄊ鹿侍幚磙k法》規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更具操作性。而《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國家或地方有關機關有規定的,依該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的規定又顯示出一定的靈活性特征。
四、死亡補償費(死亡賠償金)賠償。《民法通則》及《意見》沒有規定此項賠償項目,這是一個缺陷。因為通常說,死亡補償費屬于慰撫金性質。按照《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薄兜缆方煌ㄊ鹿侍幚磙k法》、《消法》和《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都規定了死亡賠償金和死亡補償費制度,彌補了《民法通則》的不足。
五、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對此,《民法通則》規定“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者生前撫養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薄兑庖姟返?46條規定“侵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扶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予以支持,其數額根據實際情況規定?!边@一原則規定與《消法》類似。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不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以死者生前或者死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人撫養到16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5年。而《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規定,雖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大體相似,但也有差別:“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計算,被撫養人不滿18周歲的,生活費計算到18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的,生活費計算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撫養費少計1年,但計算生活費的年限最低不少于10年,被撫養人70周歲以上的,撫養費只計5年。”這三種標準的沖突主要表現在:
(1)不滿18周歲者的生活費給付年齡段規定不一致?!秶屹r償法》與《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均規定“被撫養人不滿18周歲的,生活費計算到18周歲?!倍兜缆方煌ㄊ鹿侍幚磙k法》規定為:“撫養到16周歲”;
(2)生活費賠償標準各異?!秶屹r償法》規定:“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薄蛾P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則規定:“按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計算”;
(3)其他無勞動能力人的生活費賠償。三者規定了兩種標準,分別是:“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薄皳狃B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5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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