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義務幫工致他人財產損害由誰賠償
民間互助方式。又稱助工。即親戚、朋友、鄰居于農事大忙、建房、筑路以及其他紅白喜事時主動上門幫忙。幫者不計報酬,受幫者供給伙食,此俗長期相沿不變。幫工,是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行為。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明確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二、幫工和無因管理區別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損失而進行管理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還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二者區別點在于,一、幫工是有因的,無因管理是無因的。幫工沒有任何報酬,也不能事后要求支付報酬,無因管理管理人可以要求償還支付必要的費用。二、民法上設定無因管理法律關系體現的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增進社會成員之間的主動互助他人,無因管理人可以是任何人。幫工關系就不一樣了,幫工人和被幫工人之間存在某種關系,不可能是無緣無故的,比如親戚朋友其他認識的人,且被幫工人知道或者在場。三、無因管理是為了避免他人利益損失,如不及時管理,他人就有可能受到利益上的損失。幫工則不然,幫工人幫助他人是一種可幫可不幫的,他人利益并不會因為沒有幫工人的幫助就會受到損失
三、案例分析
小胡到A公司車間辦事,A公司員工駕駛運載一臺沖床的叉車駛入廠房,在準備卸貨的時候,沖床向外偏斜,站在旁邊小胡使勁用手攙扶,結果沖床沒扶穩,反被壓傷右手掌。此案,小胡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是為了避免A公司的利益損失,進行了管理行為,符合無因管理條件。小胡幫助A公司扶穩叉車,情況緊急,為了避免A公司叉車倒地而出手。如果當時叉車剛啟動,行駛緩慢,駕駛員請求小胡推下,小胡由此手受傷,應當屬于幫工法律關系。
所謂幫工,是指無償為他人提供勞務,幫工人與被幫工人之間往往具有特殊的社會關系,通常發生在親朋好友、同事、鄰居之間,具有臨時性的特點,也可以理解為我們通常所說的助人為樂。幫工活動中,幫工人雖然是自愿、無償提供幫工活動,但其目的是為了被幫工人的利益,基于這個原因,作為被幫工人來說,接受義務的幫工在法律上就不再是一種隨意的行為,如果幫工人在幫工的過程中對他人造成了傷害或者說自己不小心受到了傷害,那么就需要由被幫工人來承擔這個責任。也就是說,被幫工人在接受幫工時就將面臨幫工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過程中,如果被幫工人未明確拒絕幫工,幫工人為被幫工人提供幫工時造成損害,應當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
幫工導致他人的財產損害是由誰賠償,其賠償責任是不同的,但是一般來說只要是義務幫工導致的他人財產損害是由被幫工人負責賠償的,這就是小編我的見解,但是很多時候對于義務的定義是不同的,所以如果你需要更多的幫助,希望您來到律霸網咨詢,我們有專業的律師團隊來為您提供更加詳細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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