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的規定,幫工是指自愿無償地為他人提供勞務。嚴格來說,“幫工”一詞實際上并非法律術語,而應該是一種常用的生活用語。在現實生活中有其是在農村中,大家已經習慣地將一方為另一方無償提供勞務的活動稱為幫工。由于“幫工”一詞并不具有十分清楚的內涵,所以很難將其歸為某種類型的有名合同。在幫工這樣一種合同關系中,幫工人是指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人,被幫工人是接受他人提供無償勞務的人,幫工人一般是自然人,而被幫工人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是非自然人。
幫工關系具有明顯的法律特征:
1、幫工合同是無償的,具有明確的無償性特征,幫工人不向對方要求給付報酬,如果幫工人要求對方支付報酬,不管該報酬是以金錢方式、勞務方式或其他方式體現出來,則會徹底改變法律關系的屬性。2、幫工合同是單務合同。幫工關系中,僅要求幫工人一方負擔給付義務,不需要對方負擔給付義務,也就是說幫工人向被幫工人提供幫工不需要被幫工人提供某種給付為對價;3、幫工關系具有互助、臨時、一次性消費等特點。
義務幫工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時,被幫工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即在義務幫工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不考慮承擔責任的被幫工人有無過錯,只要義務幫工人從事幫工活動受到損害,被幫工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幫工關系的成立是構成幫工風險責任的基礎。為被幫工人提供勞務的活動應是幫工人遭受損害的必要條件,而且是一個決定性的要件。損害程度應當是達到相當的程度,必須對受害人的損失采取分擔損失的方法予以補救。幫忙是指被幫忙人勞務繁忙,或在工作、生活中存在某種困難時,幫忙人被邀請或主動前往提供臨時勞務,以減輕被幫忙人的勞務負擔,或幫助其克服某種困難。幫忙相比于幫工而言,更具有短期性和臨時性。幫工需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是其重要特征,且幫工人需受被幫工人的指揮,如果不具備上述特征則不能認定為幫工關系。如果“被幫工人”對“幫工人”從事的“幫工”活動既不知情,也不認可,則不能認定為幫工關系。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你講解的義務幫工與普通幫忙有什么不同相關知識,究竟是構成“義務幫工”,還是構成“普通幫忙”,處理結果往往大相徑庭,因此在法律上對這些傷害糾紛予以界定顯得尤其重要。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有疑問,歡迎到本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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