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而《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適用解釋》第2條則對此予以具體化并有所“變更”:“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這就決定了在存在“混合過錯”的情況下,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與計算就必須考慮當事雙方與損害的發生間的“故意”、“重大過失”、“一般過失”等過錯形態/因素,而不能一味適用“全部賠償”原則了,且除《海商法》外,一般的民商法也未具體規定這些概念的相應定義。則準確界定、把握這些概念的含義,就成了理論和實務部門面臨的共同問題了。而一般說來,“故意”的含義較易把握,有關“重大過失”、“一般過失”的學理闡釋則不完全相同。有人認為,未盡一般人對他人人身、財產的注意義務,為重大過失;未盡處于行為人地位的合理人對他人人身、財產的注意義務,為輕過失或稱一般過失。也有人認為,關于一般過失和重大過失的劃分標準,學者們的觀點不一。
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
1、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不良后果而沒有預見的為重大過失;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不良后果而輕信這種結果不會發生的為一般過失。
2、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不良后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為一般過失;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行為的不良后果而輕信不會發生的為重大過失。
3、如果法律在某些情況下對一行為應當注意和能夠注意的程度有較高要求時,行為人沒有遵守這較高的要求,但未違背一般人應當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規則,就是一般過失;如果行為人不但沒有遵守法律對他的較高要求,甚至連人們都應當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標準也未達到,就是重大過失。而相比較而言,該第三種觀點應該說是較合理的,因為它既考慮到了法律要求的客觀性,又考慮到行為人的主觀努力程度,符合確定過錯的標準,況且,由于一般人的注意程度完全可以依社會的一般觀念決定,在實踐中輕易掌握。而縱觀《海商法》的相關規定,則基本可以確認該法規定的“重大過失”形態為“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
綜上這些有關確認/界定重大過失、一般過失的理論、規定,筆者認為,在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與計算方面,凡有《海商法》有關重大過失規定適用的,即應適用《海商法》的規定確定是否構成重大過失。而在無《海商法》有關重大過失規定適用的場合,也可參照《海商法》規定的該種標準確定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因為,相對于相關學理的觀點來說,《海商法》規定的“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標準還是比較具體、明確、且易于把握的,即其既要求表現在心理狀態上的“明知”,又要求呈之于客觀外部的超過一般注意標準的“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而顯而易見,不構成重大過失的過失即為一般過失。除此之外,上述第二種學者有關劃分重大過失與一般過失的觀點似也較為允當。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交通事故的處理期限是多久
2021-02-01合伙企業成立要具備哪些條件
2021-02-07贈與合同受贈方不知道成立嗎
2021-03-18交通意外保險的免責條款有哪些
2020-12-12房產中介承擔什么責任
2021-03-19民間借貸執行拍賣房子多長時間
2021-01-23離婚時房子如何分割,離婚公租房怎么分割?
2021-03-072020年房產稅如何征收
2020-12-13集資房交易受法律的保護嗎
2021-02-03勞動者拒簽合同怎么辦
2021-01-19公司名稱變更原名稱立即失效嗎
2021-03-04調解能確定勞動關系嗎
2020-12-28勞務關系是否使用侵權責任法
2020-11-20試用期轉正工作總結范本
2021-03-17內部調崗定義
2020-12-28被動物咬了該如何維權
2020-12-10協議離婚后能不能要回孩子撫養權
2020-11-20貨運運輸合同的保險的規定是什么
2020-11-09論保險合同的無效──從世都百貨退保風波說起
2020-12-29財產保險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