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侵犯名譽權如何維權
1.侮辱行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語言、文字、漫畫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的表現形式有:(1)以口頭語言或動作(非暴力)侮辱他人。(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3)以書面語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誹謗行為
誹謗,是指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地散布虛假事實,貶損他人名譽的行為。所謂“故意”,是指散布虛假事實的行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實是虛構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達到貶損他人名譽而仍然散布的行為;所謂“過失”,是指散布虛假事實的行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實是虛假的,但因可以達到攻擊目的而貶損他人名譽或因好奇而散布、傳播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不是虛假的,散布這些事實涉及隱私,其目的是為了貶損其名譽的,亦可因泄漏個人隱私貶損他人名譽而承擔侵權責任。
誹謗的表現形式有:(1)語言誹謗。如通過口頭語言將捏造的事實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譽受損。(2)文字、漫畫誹謗。如通過撰寫文章或繪制漫畫,捏造事實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譽受損。
3.新聞報道嚴重失實
新聞報道失實,是指新聞報道與事實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損,則應視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考慮到新聞的時效性,新聞報道存在一些差錯也在所難免,故新聞報道中出現一般性的失實,可不作侵害名譽權處理。只有在新聞報道中嚴重失實并致他人名譽受損時,才視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4.評論嚴重不當
評論嚴重不當,是指對某人或某事的評論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情形。評論嚴重不當,且致他人名譽受損時,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但基于言論自由的理念,對評論予以苛責也不合適。因此,如果評論僅僅是用語不當或遣詞造句不確切,且無故意或過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和用語時,不能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一個人的名譽直接關系著公民個人的社會地位和尊嚴。一個人的名譽是十分珍貴的,它不僅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信賴,也是自己從事民事活動的有利條件。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為維護自己的名譽權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一、公民必須明確名譽權利的權利內容:①公民有維護自己名譽尊嚴的權利。名譽既然是社會對于一個公民的各方面的綜合評價,這種綜合評價是公民長期以來生活作風、品德、才能和素養的客觀反映,因此對于該具有客觀性的評價,公民有保持這種評價的完整性、客觀性的權利。②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訴訟是維護自己權利的合法方式,也是名譽權權利內容的一個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公民應掌握認定侵害名譽權行為的依據:侵害名譽權,主要表現為侮辱和誹謗兩種方式,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頭、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損害他人的人格尊嚴。侮辱行為的構成須具備以下要件:①在主觀上侵權人是故意的,也就是有意識地要損害他人名譽、人格。如果是無意中說了有損于他人名譽、人格的話,并非故意侮辱的,不構成侮辱行為。②在客觀上侵權人實施了引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辱的言辭或行為。③侮辱行為必須具有公然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場或者用能夠使眾多的人看到或聽到的方式進行侮辱。④侮辱行為須具有針對性,即侮辱行為是針對特定的人實行的。如果在公共場所無目標的謾罵,無針對性,不構成侮辱行為。而誹謗是指無中生有,捏造事實,破壞他人名譽、人格的行為。誹謗行為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條件:①誹謗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過錯,它包括故意和過失這兩種心態。②在客觀上侵權人實施了足以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行為,它包括以捏造。夸大和歪曲事實的行為來降低對該公民的社會評價。③誹謗行為具有公然性和針對性。
三、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權人終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公開消除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恢復名譽,也可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對公民的請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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