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0年,成都市房管局印發了《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歷時5年后,在今年的10月9日這項監管辦法終于“轉正”。那么,這項辦法能否對商品房預售進行有效的監管?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時應該如何規避風險呢?本期解密維權由**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開發企業收到的商品房預售款如何確保優先用于項目工程建設,保證專款專用?款項由誰負責監管?
律師解答:即將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第四條(監管機構)本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采用開發企業選擇、銀行自愿雙方協議監管的模式,與開發企業訂立預售款監管協議的銀行為預售款監管機構。第五條(主管部門)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負責制定本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管理規則,并依據本辦法規定負責本市中心城區(含五城區、高新區)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指導、督促。其他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負責轄區內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指導、督促。第七條(預售款管理方式)規定,商品房預售款應當全部存入監管銀行對商品房項目預售款監管設置的專用賬戶(以下簡稱預售款專用賬戶),確保優先用于項目工程建設,保證專款專用。第九條(開發企業職責)規定,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三)根據監管項目工程形象進度和各階段建設資金使用計劃,按有關規定和協議約定向監管銀行申請使用預售款;(四)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條(預售款監管銀行職責)。第十二條(監管信息公示)規定,預售款監管協議納入商品房預售方案,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開發企業、監理單位和監管銀行執行監管協議的情況記入信用檔案,并由主管部門在公眾信息網上公示。
因此,開發企業收到的商品房預售款會全部存入監管銀行對商品房項目預售款監管設置的專用賬戶,由監管銀行根據建設項目分期、分幢、分項工程預算清冊、資金使用計劃和工程形象進度,審核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申請,決定是否予以撥付使用,即該款項的監管由與企業簽訂協議的監管銀行負責。同時,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預收款的使用還會受到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輔以公示制度,確保開發企業將預售款優先用于項目工程建設,保證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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