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錯案賠償金額
最高檢公布國家賠償新標準:侵犯人身自由權日賠242.3
最高人民檢察院5月16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42.3元,該標準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2017年5月13日公布,2015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3241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42.3元。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2款規定,各級檢察院自2017年5月16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二、什么是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從國家獲得賠償的權利,侵權的國家機關應依法履行賠償義務。
國家賠償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從相關國家法律規定看,國家賠償的范圍包括立法賠償、行政賠償、司法賠償(其中又包括刑事司法賠償、民事司法賠償、行政司法賠償)、軍事賠償、公共營造物的致害行為的賠償等。從我國情出發,我國《國家賠償法》中規定的賠償范圍涉及三個方面。
一是行政賠償,即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權并造成損害的國家賠償;
二是刑事賠償,即刑事訴訟過程中,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財產權并造成損害的國家賠償;
三是民事、行政司法賠償,也稱為非刑事司法賠償,即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并造成損害的國家賠償。
行政賠償的范圍:行政賠償范圍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和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并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侵犯公民人身權,應給予賠償的五種情形:
一是違法拘留的行政處罰行為或者違法強制戒毒、強制扣留、盤問檢查、勞動教養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二是非法拘禁或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
三是毆打、虐待等行為或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行為;
四是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行為;
五是其他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財產權,應給予賠償的四種情形:
一是違法的罰款、吊銷許可證照等行政處罰行為;
二是違法對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等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三是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行為;
四是其他造成財產損害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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