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買方)與周某(賣方)經中介居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王某依約交付定金。后周某未依約定日期辦理清貸及后續手續,王某起訴,要求周某雙倍返還定金30萬元并賠償房屋差價損失110萬元及中介費損失40100元。
經審理,涉案房屋在周某與王某簽訂買賣合同前即已被法院查封,周某隱瞞了上述重要事實,導致其不能履行將涉案房屋出售給王某的主要義務,構成根本違約,應返還王某定金。對于同地段房屋差價損失,屬于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亦應屬于因周某違約給王某造成的損失,王某提交了涉案房屋在淘寶網經司法拍賣后成交的價格作為證據,能夠證實涉案房屋存在漲幅差價65.8萬元的事實,應作為差價損失賠償王某。故一審判決周某退還定金并支付房屋差價及中介費損失。
【分析】
這是2016年二手房價格大幅上漲后該院審理的第一件主張房屋差價損失的案件,對于差價損失的確定,法院認為,漲跌差價屬于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或實際損失,實際金額的確定應結合所處區域實際情況、守約方的履約情況、違約方訂立合同時對房屋漲跌情形的預見能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綜合進行判定。
本案中,涉案房屋經法院查封后,周某仍出售,顯系惡意違約行為,三方合同中的房屋價格與淘寶網拍賣成交的價格差價明顯,足以證明王某的差價損失,故本院支持了周某要求賠償房屋差價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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