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傭關系人身損害賠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我國關于雇工的有關法律規定
在我國民法通則中沒有專門的規范性條款來對個人雇工行為所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調整。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類問題做了專門的規定:
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該條第三款又規定:“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雇傭關系人身損害,屬于一般的人身損害,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是一年,當事人需要在訴訟時效內主張權利。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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