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四十三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公路的保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務設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四條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
可見,公共道路管理部門具有保障公共道路安全和暢通的法定義務。(確定道路管理部門是否存在過錯,就看其是否已經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確定是否已經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應當從道路管理部門注意義務的性質、巡查能力以及其在堆放、傾倒、遺撒行為發生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措施等,確定其是否已經盡到了該義務)。
公共道路妨礙通行致害責任的歸責原則:堆放、傾倒、遺撒行為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道路管理部門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按份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九條【公共道路妨礙通行致害責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特征:1.公共道路妨礙通行致害責任首先是一種物件致害責任。
2.公共道路妨礙通行致害責任其次是一種道路管理瑕疵責任。公共道路是對社會公眾開放的,由不特定的多數主體通行的區域。因此,公共道路的管理部門負有保障道路完好、安全、通暢的義務。對于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的物品妨礙通行的,道路管理部門應及時予以清掃和排除。道路管理部門違反上述義務,亦應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
公共道路妨礙通行致害責任的責任主體:堆放、傾倒、遺撒行為人的侵權責任和公共道路管理部門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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