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體罰員工的判定標準是什么?
近年來,各種各樣的新鮮“管理”手段屢屢見諸報端并引起熱議,比如赤膊環城跑、比如內褲外穿游街,再比如大喊“我是死豬我怕誰”。
對諸多鮮見的管理措施,叫好者有之、批判者亦有知,有人說這是企業管理手段的創新,也有人說這是招攬生意的噱頭。然而,“創新”也好,“嘗試”也罷,判斷和衡量管理手段是否合法的標尺永遠都是明確且清晰的,還請用人單位及廣大勞動者牢記:
其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0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其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從程序方面,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用人單位應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協商;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應予公示、告知。在內容方面,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發生“體罰“勞動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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