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公共場所參加活動受到傷害了怎么辦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是指賓館、商場、銀行、本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違反在合理限度范圍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直接或者間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權益損害,應當承擔損害的賠償責任。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三、解決流程
此情形下分兩種情況:
1、直接責任,就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直接給受害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歸責主體是安全保障義務人也就是公共場所的管理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2、補充責任,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只是第三人給受害人造成損害。此情形下第三人承擔全部責任。第三人不能承擔或者無力承擔的,有安保義務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確定責任類型后應對以下事實進行舉證:
(1)管理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2)發生損害事實;
(3)管理人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我國侵權責任法當中對此這樣的人身損害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此時受傷者可以向活動的組織者或公共場所的管理人追究責任。但如果是因為第三人的行為導致參加者受傷的話,那么首先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而此時上述人員承擔一個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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