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學生跑步訓練死亡學校是否要負責
學校如果沒有做到及時的施救工作就需要承擔責任。
【事件經過】
14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放學后留校訓練跑步過程中倒地后搶救無效死亡。其父母將學校訴至法院,但因父母未啟動尸檢,未能查明死因。近日,南沙法院一審判決,學校擔責一成,扣除此前已墊付的3萬元醫療費,學校還應賠償王*君父母5.4萬余元。
女中學生跑步訓練死亡
據法院查明,王*君(化名)原是南沙區某學校的學生。學校為參加南沙區的中學生運動會,于2014年10月16日組織部分學生在下午放學后留校進行訓練,王*君被主持訓練的老師分在了長跑組參加訓練。訓練過程中,王*君出現不適并倒地,訓練老師在現場采取了急救措施并撥打120求助。當年11月15日,王*君經搶救無效離開人世。
據死亡記錄載明,患者急性腎功能不全,入院后處于昏迷狀態,無自主呼吸,一直需升血壓藥維持血壓,家屬經商量忍痛要求放棄積極治療。死亡原因為:室性心動過速,缺血缺氧性腦病,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住院期間,學校墊付了醫療費3萬元。
【法律解讀】
學生之死誰之過?
此后,王*君的父母將學校告到了南沙區法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學校對未成年人在校內組織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應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但該學校并無按照上述規定,在事故發生時未能實施專業的救助措施。
法院認為,王*君的父母沒有對其進行尸檢,無法進一步查明是否存在其他死亡原因,也無法判斷其死亡與校方未盡教育、管理職責的過錯行為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程度。校方沒有配備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的過錯行為不排除一定程度上延誤了搶救時機的可能,該行為與王*君的死亡結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但原因力較弱。本案也不能排除王*君自身隱性的特異體質或特定疾病導致其死亡。
鑒于王*君父母負有舉證責任且啟動尸檢的決定權在于王*君父母,應承擔舉證不充分的不利后果。另外,學校組織王*君參加運動會及賽前訓練仍屬正常的教育活動范疇,學校沒有違反相應的注意義務。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酌情確定由校方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共計7.4萬余元,并酌情確定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扣除已經墊付的3萬元醫療費,校方還應支付5.4萬余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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