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定金交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商品房交易中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前或支付房款前,由購房者向開發商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買房私下交易,交訂金時只做了口頭上的約定,沒有任何書面上的約定,口頭約定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沒有法律保護。因此,消費者應增強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采用法律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些購房的市民在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合同時,向開發商交了一定數額的定金,可因考慮不周等原因,不想購買房子向開發商索要定金時,卻遭到拒絕返還定金。
在實踐中,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會通過簽訂認購、訂購、預訂合同的方式向購房者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即購房者無故不訂立合同的,開發商有權不返還定金,開發商不訂立合同的,應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開發商應當將定金返還購房者。
定金承載著擔保的作用,根據《擔保法》和《合同法》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此外,定金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法定比例也有要求,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出合同總金額的20%,如果比例超過20%,那么超過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擔保作用,只能算是預付款,但20%以內的部分還是有效的。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的規定,購房認購書中規定的購房定金的比例不應當超過購房款的20%。比如,購房者要買的商品房的價格是100萬元,那么認購書中規定的購房定金就不能超過20萬元。
如果購房定金的比例超過了百分之二十的話怎么辦?《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超過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就不屬于定金,不適用法律關于定金罰則的規定。
所謂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比如,房屋價格是100萬元,但是認購書中的定金是30萬,那么超出的10萬就不能適用定金罰則。如果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合約不能簽訂的,那么開發商應當給購房者雙倍返還的定金是40萬,而不是60萬。當然開發商把超出定金的10萬也必須退回給購房者,這樣購房者一共可以拿到50萬。
此外,經濟合同中經常涉及到的定金和訂金,概念及法律后果完全不一樣。定金是《擔保法》規定的一種擔保方式,因此“定金”二字有法定的含義,千萬不要誤寫為“訂金”,該“訂金”是預付款的性質,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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