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20余名河北省涿州市的驢友相約攀登房山區周口店鎮泗馬溝山,結果在天黑時分,一名驢友失蹤。日前,房山分局周口店派出所民警和消防官兵緊急施救,歷經4個多小時的尋找終于將失蹤驢友救出。
10月22日,20余名河北省涿州市驢友相約攀爬周口店鎮泗馬溝山,當天下午,領隊發現一名驢友掉隊,而且電話打不通,遂緊急報警。接警后,周口店派出所迅速組織警力立即趕往現場。經向領隊了解,失聯驢友名叫李某培,是一名女性,走失地點是泗馬溝山頂一個叫自由石的地方。
為確保能夠及時找到該驢友,派出所立刻聯系消防支隊支援,同時派遣民警向深山尋找。但是經過3個小時的跋涉,當民警搜尋到自由石后,卻并未發現李某培。于是警方立即聯系當地居民,從另一條線路尋找,在艱難行進了一個半小時后,民警終于在距山頂600多米的亂石河道旁找到了走失人員李某培。當時李某培因缺水已近乎虛脫,經救援人員臨時施救,李某培逐漸恢復些體力,并被攙扶下山。
房山警方提示驢友,切莫盲目組團爬野山。爬山時要合理安排時間,盡量在天黑之前結束行動。如遇意外,游客要記清登山進行的路線,并保留一個手機電量,以便與救援人員聯系。爬山感到體力不支時,要及時請求援助,切不可獨自行動。領隊要隨時清點人數,防止發生掉隊失聯情況。
【法律解讀】
“驢友”發起者不再免責“驢友”
自發游參與者越來越多,然而其安全問題一向受到詬病——“驢友”一旦出事,論壇網站不參與活動,無責;發起人沒有受益,也無責。最后往往是“驢友”索賠無門。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法律首次明確規定,自發游等民間自發活動的組織者應對其他參加活動者承擔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果組織者或發起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其他參加者受損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第三人侵權情形下,游客可將第三人與發起人、組織者列為共同被告。法官提示3游客被斷木扎傷可索賠游客登山時被折斷的樹木所傷,以前一直屬于“難判”的案子。侵權責任法做出明確規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官解釋,該法條采納了過錯推定原則,把舉證責任轉移給加害人一方,從而避免游客不好舉證不能獲賠的問題。不過,游客仍需就相關受損事實及其與林木折斷之間的因果關系提交證據。管理人若能證明因不可抗力導致林木折斷的,可以免除責任;因第三人過錯,如其他游客為了取景上樹直接造成林木折斷的,管理人也可免責;對于林木管理人和游客同時存在過錯的,如游客違反景區規定爬上一棵疏于管理的老樹玩耍時,發生樹木折斷摔傷的,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可適當減輕管理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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