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徐州王女士夜間騎電動車在慢車道行駛,途徑某路時,車前輪突然掉進一口窨井,將王女士摔傷。王女士立即報警,經查看,該窨井蓋上有某燃氣公司字樣及電話號碼。王女士傷愈后起訴某燃氣公司,要求賠償各項人身傷害損失。
法院判決:
徐州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其白天進行了巡查,沒有嚴格按照24小時巡查制度進行夜間巡查并發現窨井蓋移位,被告應對原告的傷害承擔責任。而原告在凌晨0時40分摔傷,此時路燈昏暗,原告此前經過此處也沒有窨井移位現象,因此原告正常行使未能預見窨井蓋移位導致損害發生,主觀上沒有過錯和過失,原告對事故發生不承擔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律師評析:
窨井等地下設施本身具有損害危險性,但管理人可以通過管理予以改進或避免損害發生或將其降低到最低限度。管理人對窨井等地下設施有安全保障義務,應及時巡查、維護、修繕,保證設施安全。因窨井等地下設施致人損害的,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管理人不能證明其盡到管理職責的,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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