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打公交司機離世,網友對肇事者如何處罰十分在意。在行駛的車輛上毆打司機不僅危害的是司機的生命安全,還會危害到公眾安全,因此此行為不能僅僅采取警告、罰款或短暫拘留的處罰方式。
【事件經過】被打公交司機離世
2015年12月30日上午,在榆林的一輛8路公交車上,一名男子持滅火器連續擊打司機白*傅背部、頭部,白*傅抵擋不過,最終被打暈。毆打致使白*友顱骨閉合性骨折致深度昏迷。1月25日上午,昏迷20多天后,白*傅因搶救無效離世。
涉事男子當時拿起車上的滅火器朝乘客揮舞,白*傅見狀趕緊打開前后車門,讓乘客都下車,并起身勸說,誰知男子一手拽住白*傅衣服,發出幾聲嘶吼后持滅火器連續擊打白*傅背部、頭部,白*傅抵擋不過,又無法離開,最終被打暈。經檢查,白*傅因顱骨閉合性骨折,深度昏迷。
【法律解讀】被打公交司機離世,肇事者如何處罰
在行駛的車輛上毆打司機不僅危害的是司機的生命安全,還會危害到公眾安全。報道中提到的乘客搶奪方向盤、拔車鑰匙的行為,會導致車輛失控,引發群死群傷的重大交通事故。
對這些行為不能僅僅采取警告、罰款或短暫拘留的處罰方式,應該追究與可能引發的嚴重后果相稱的刑事責任。對此類行為,可以根據刑法第114條規定,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司機本人可以追究打人者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公交公司所有的車輛受損,公交公司也應該依法合理要求打人者賠償。
律師建議
只有提高毆打公交司機的違法成本,才能震懾不理智的打人乘客,才可能保障行車安全,才能防止一車乘客成為一個人不理智行為的犧牲品。公交公司在對司機培訓時,就要加強普法教育,不能變相鼓勵司機一味委曲求全,但也不能支持司機還手。應倡導司機采取趕緊拔掉車鑰匙并停車報警,讓警察來處理的做法。公交車上應統一安裝監控攝像頭,方便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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