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這次疫情房租可以免嗎?
這個問題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分析,不是所有的承租人都可以免房租,具體情況如下:
(一)對于租賃房屋的用途為用于生產經營,已有明確行政管控政策導致無法實現使用目的,則應當免除租金
此種情況是指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租賃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如根據政府的要求關停的網吧、KTV、酒吧、電影院、大賣場、餐飲場所、農貿市場等。又如因政府政策延長假期造成無法開工的工廠導致工廠未能用于生產經營的。由于此時出租人因行政管控而無法提供可供承租人持續正常使用的租賃房屋,則承租人也當然無需支付相應的租金,同時出租人無需承擔無法提供適格租賃房屋的違約責任。
(二)承租人仍繼續使用租賃物用于經營,但受疫情影響收益明顯減少甚至虧損的,可請求減免部分租金
此種情況是在疫情期間,承租人一直占有并使用著租賃物用于經營活動,因此免除租金是明顯不符合情理的。因疫情對生產經營產生了明顯的影響,如因疫情給社會公眾造成的恐懼或政府限制人員外出導致商場人流明顯減少的,疫情導致物流、交通暢嚴重影響生產經營且導致承租人收益明顯減少甚至虧損的,承租人可據此為由要求減少部分租金。對此,法院亦可酌情減免部分租金。
(三)承租人仍繼續使用租賃物用于經營,疫情并未導致其收益明顯減少的,不可請求減免租金
如疫情并未影響其生產經營甚至導致其經營收益明顯高于日常情況的,如用于開設藥店或銷售防護用品的房屋獲得了比往常更大的收益,承租人不可主張減免租賃。對于仍繼續使用租賃物用于經營活動,其收益減少不明顯的,亦不可請求減免租賃。
(四)承租人在疫情期間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賃物的,不可主張減免租金
疫情發生期間,疫情雖對承租人使用其所承租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帶來有所不便,但并未影響到原租賃合同目的中的使用用途,不可主張減免租金。承租人因疫情原因“居家隔離”是承租人承擔法定責任的表現,未影響租賃物的居住功能,亦不可主張減免租金。
(五)因疫情原因導致承租人在疫情期間無法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賃物的,可主張減免租金
如因疫情原因,租賃物被封鎖、因行政管控承租人無法回到住處使用所承租的居住房屋的,因承租人并未享受居住房屋的利益,未能實現租賃合同目的,就如前面案例所述用于經營的承租人停業不予經營樣,應可向出租人主張減免租金。
綜上所述,疫情期間房租減免問題必須要因人而異,特別是對很多在外租房子的務工人員來講,有一部分房東不僅不會給承租人免去房租,甚至都不同意減少房租,那房東的這種做法其實也不違反國家任何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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