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承租人來講疫情房租怎么算?
1、疫情期間房租的計算方式沒有明確的規定,此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承租人可依據《合同法》第117條規定請求減免部分租金,履行通知及避免損失擴大的附隨義務。
2、但是對于租賃居住用途的房屋之合同目的是占有房屋。疫情并不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出租人依法不應承擔房租減免責任。且性質不是商業門面、商鋪、寫字樓,不能與之相提并論。
3、部分地區因政策管制導致無法開業,可以援引情勢變更條款免除或減輕承租方的租金等,如果非政策管制地區,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共同分擔損失。建議承租方與出租方協商解決。
二、疫情期間借款合同借款人還款義務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受疫情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減少,現場業務辦理確為不便。但當下社會電子支付方式已經普遍,疫情影響也不會導致借款人自身的還款義務消滅,故借款人仍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如當事人舉證證明因疫情形勢及防控措施客觀導致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的,可根據個案情況結合政府相關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則予以衡量。
三、受疫情影響企業停工等因素導致買賣合同等遲延履行甚至履行不能,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在本次疫情事件構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當事人能否在個案中減輕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需要考慮如下因素: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當時不可預見本次疫情事件。在疫情形勢明朗、防控措施實施后訂立的合同,一般認為當事人已有相當預期,在無其他因素情形下仍應承擔相應責任。
2、遲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導致或者疫情影響企業自身經營不能等客觀因素。
3、鑒于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至措施解除為社會公知性事實,不可抗力的影響期間可以此為基礎,企業亦可自行舉證證明其因突發疫情與政府防控措施影響導致企業自身經營不能及恢復經營的期間。
實際上,疫情期間也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向房東申請減免房租的,就像是金融機構規定了可以向后延遲還貸款的時間,但這也是因人而異的。如果企業早就已經復工或承租人一直都在實際占用著租賃的這套房子,都沒有理由向房東申請減免房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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