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記者拍照登報是否算侵犯肖像權
如果未經本人同意就算侵犯肖像權。
案情簡介:
某報社記者發現一輛賣串串香和臭豆腐的小吃車前人頭攢動,一群人圍著小吃車正在大快朵頤,吃完的簽子、一次性碗筷和餐巾紙、塑料袋扔的滿地都是。便拿出相機將現場臟亂差的情形拍了下來,幾天后報道刊登在報紙上。不料,一位當事人看到報紙以后,認為報社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要求報社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像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薄睹裢ㄒ庖姟返?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雖然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了公民享有肖像權。但是,公民行使肖像權在某些情況下是受到限制的,不是對任何使用其肖像的行為都可以提起侵權訴訟。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1、簽訂肖像權使用合同。2、依照法律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肖像。在一些情況下,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公民肖像時,及時未經本人同意,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構成肖像權的侵犯,屬于肖像的合理使用。比如,為了新聞報道的需要是可以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但同時該肖像必須是新聞報道的有機組成部分,是為新聞報道服務的,要避免侵犯該肖像權人的隱私權。
本案中記者在采訪中,對一些污染環境、沒有社會公德的人和事,通過照片和寫文章的方式進行了揭露曝光,行使的是正常的輿論監督,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德,并且不是以盈利為目的,而且也不存在侮辱丑化當事人的肖像,所以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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