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有哪些糾紛
一、單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因一方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約方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費、利息等)和房屋差價等可得利益損失,違約方應當予以賠償。
賠償的范圍包括:合同約定價格與房屋現在市場價之間的差額。實踐中可以委托具有評估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或者比照最相類似的房屋(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相同區域內房屋)市場交易價格,與買賣合同約定價格之差確定房屋差價損失,但合同另有約定或當事人事后能夠協商確定的除外。
二、出賣人違約買受人要求解除
出賣人違約行為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定解除條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履行不能的情形,雙方可以繼續履行,此時應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處理,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情況下,如果守約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應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獲得賠償。
三、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
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當事人有損失的,按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予以分擔。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在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主張賠償合同履行的房屋差價等可得利益損失的,此時可得利益不存在,當事人沒有索賠的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一方當事人存在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偽造授權書等惡意行為致使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另一方要求賠償房屋差價等實際損失的,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根據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實際履行、買受人支付購房款的數額、出賣人是否已將房屋交付使用等因素,綜合判斷予以確定,但以合同實際履行時的可得利益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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