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合同出租人任意解除權的情形有哪些?
關于出租人的解除權要分兩種情況:
普通的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權,能解除租賃合同的情況有4種:一是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二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三是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四是租賃合同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后果
根據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既然法律規定有任意解除權,權利的行使顯然不可能構成違約,無法按違約處理。因此行使任意解除權后的賠償僅指實際損失(信賴利益),不含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預期利益),而且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也無法適用。
如果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因為當事人出現了違約或者是其他行為后也是會給另一方的權益造成危害,國家為了更好的保障此類人群的合法權益也是賦予了合同當事人任意解除權的,如果當事人發現了對方有任何的違約行為后都是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權并立即解除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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