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同事之間有意無意的閑言碎語,時常會引發名譽侵權,甚至釀成訴訟。法院已經審結的以下案例,或許會對讀者更好地融洽與同事之間的關系有所幫助。
【案例】
郭某與肖某同屬一家公司文員,在同一個辦公室工作。
2010年10月9日,肖某的男友來找肖某,肖某不在,平時愛開玩笑的郭某想借機捉弄一下肖某,遂假裝不知來人是肖某男友,閑聊時多次提到肖某腳踏多只船,進行多角戀愛;時有大款前來接她,關系肯定不正常;在辦公室上網聊天,與一些男性言語曖昧等等。當晚,肖某男友在眾人面前說出聽到的內容,并與肖某分手,肖某受到嚴重刺激。
【點評】
法院判令郭某為肖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
名譽權是指公民的名望聲譽,是一個公民品德、才干、信譽在社會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本案中,雖然郭某出于玩笑,但屬于毫無根據的毀謗,已降低肖某的社會評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例】
徐某與林某是大學同學,畢業后在同一家公司任職,因相互競爭,雙方關系日益僵化。
2010年11月,公司想在她們之間選拔一名部門主管,兩人更是暗中較勁兒。徐某為達到擊敗林某的目的,在公司同事中散布林某在大學期間曾與兩名男同學同居,多次墮胎,導致領導、同事對林某的評價降低。
徐某散布的情況雖然屬實,但仍使林某無法面對領導、同事的指點被迫離職。
【點評】
法院判決徐某承擔賠償責任。
隱私是指本人不愿讓他人知道和干涉的個人信息,包括財產狀況、社會關系、住所、生活以及其它純屬個人私事而不愿為外界所知的秘密。林某在大學與男同學的生活具備隱私特征。
隱私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刺探、搜集和公開,私人生活安寧不被非法侵擾的獨立權利。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徐某應該為她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案例】
王某患病曾向同事李某借錢醫治。李某因購房,多次向王某催要,但王某無力償還。
2011年1月7日,王某穿了一套別人送的名牌服裝上班,不知情的李某認為其有錢揮霍,故意不償還借款,遂將兩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內容寫成文字打印五份,在公司主要場所張貼:王某有錢不還債,是十足的“老賴”,建議借過錢給王某的人團結起來,如果王某借錢治病應堅決拒絕……由此導致王某名譽受到影響,病情加重。
【點評】
法院判決李某構成侵權。
一些人認為王某欠款屬實,且經催收未還,故李某不構成侵犯名譽權,其實不然。(顏梅生)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加以認定。”
李某的行為具備了上述構成要件:一、王某的名譽受到貶損,病情加重;二、李某明知會對王某造成損害故意為之;三、李某的違法行為與王某名譽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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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趙保明律師 男,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2014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獲刑法學碩士學位,研究生學歷。趙律師熟悉刑法、訴訟法、民法、合同法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專業知識扎實,思維敏捷,辦案風格嚴謹,始終堅持“以合法方式讓當事人獲得最大利益,為建設法治社會而不懈努力”的辦案理念。 參與辦理的部分刑事案件包括:王某陽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陳某元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職務侵占罪、強迫交易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林某波涉嫌詐騙罪、盜竊罪案,林某威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取保候審),尹某沖涉嫌非法拘禁罪案(取保候審),陳某華涉嫌詐騙罪案(取保候審),張某金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案(緩刑),陳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減輕處罰),宋某波涉嫌詐騙罪案,李某飛涉嫌行賄罪、受賄罪案、歐某沖涉嫌職務侵占罪案(取保候審),李某瑾涉嫌行賄、受賄罪案,湯某坤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案以及麥某畔涉嫌故意傷害罪案等刑事案件。 參與處理的部分民事案件包括:廣州市某醫院訴某公司合作合同糾紛案,余某兒合同糾紛再審案,陳某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陳某鳳房屋買賣合同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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