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題:
2010年9月9曰,我請來的工人,在工地上起模板上的鐵釘,被我們老坂雇用的挖土機因操作不當,致我們一個工人受傷,經醫院沴斷為,右側內骨骨折,伴通氣胸,頭部軟組挫傷,住院20天。費用是挖土機老板給支付的。現挖土機老板對侵權人,受到的損矢拒絕陪償。現侵權人把我和挖機老板一起告上法院。我對這方面不太清楚,我有責任嗎?
律師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在審判實踐中,對于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賠償問題,有不同的方式:雇員在同一案件中同時起訴第三人和雇主的,人民法院一般會告知其選擇一個法律關系起訴;雇員先起訴雇主的,人民法院會受理,進行判決和執行,在雇主履行賠償義務后,可就第三人應承擔的數額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先起訴第三人的,如其已得到賠償額與雇主應賠償數額之間仍有差額的,雇員可就該差額部分請求雇主賠償;如果雇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得知雇員已從第三人處獲得足額賠償,雇主可起訴雇員要求其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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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任曉東,畢業于河北經貿大學法學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石家莊市律師協會會員。自2013年從業以來,做事沉穩干練,效果顯著,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他以深厚的專業知識、精湛的訴訟技巧和高尚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同行和當事人的好評。堅持銳意進取,不斷探索新的業務領域。目前涉及的業務領域包括普通民事訴訟代理、婚姻家事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勞動糾紛、房地產開發、公司事務、建筑工程糾紛等傳統業務,也包括公司合規業務、風險投資和企業并購、破產重整、不良資產處置、資產證券化等新興業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理念,為每位當事人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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