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滿18歲的何某在南寧一所烹飪學校讀書。4月19好晚上,他和同學外出喝酒,在當晚11點多回到宿舍休息。其他喝酒的同學,則悄悄帶著白酒回何某隔壁的宿舍繼續喝(校方規定是不允許在學校喝酒的)。在何某睡著后,他聽到有同學突然跑進宿舍打架,于是就下床勸架,不料在勸架過程中,一只耳朵被人砍了一刀,只剩下一點點肉相連,現何某住院治療,行兇者已被警方拘留,參與打架的另一人也被行兇者拿刀砍傷住院。
想問下校方對此事件是否有責任呢?為什么?
校方回應說“學校有無責任要看他們是否成年”,此說法是否合理?
廖*瓊律師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學校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在學校未盡到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而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侵權人應該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未成年人,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在本案中學校雖然規定不允許在校喝酒,但是學校對在校住宿學生未盡到管理保護的義務,因此須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61.……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扶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的規定,侵權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已經年滿十八周歲,應當由其本人承擔民事責任,但侵權行為人如果沒有經濟收入,則由扶養人墊付,如果墊付有困難的,則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而作為受害人,如果在勸架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則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學校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如果受害人名為勸架實為參與打架自身也存在著一定的過錯,那么對于自己過錯的部分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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