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解除權行使與損失補償怎么認定?
符合條件的不需要補償,違法解除的需要支付補償金和違約金,根據《合同法》規定,主要在下列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單方行使解除權,解除租賃合同: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說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此條規定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4、《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
5、《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于第三人的。
以上就是出租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權的情況,在上述這種情況下,出租人是不需要進行損失補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了合同后,應當就相關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特別是租賃合同的條款上,必須對租金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進行明確。
出租人解除租房合同要符合什么條件
出租人是否可以提前解除租房合同
出租人可以解除租房合同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未簽勞動合同工傷的賠償標準
2021-02-20承諾延遲怎么辦?
2021-03-18涉外婚姻案例
2021-01-30在大隊的分紅股權證可以抵押嗎
2020-11-22交通事故理賠流程
2020-12-22偽造人事檔案如何處罰
2021-03-17房屋土地轉讓違約金怎么算
2020-12-08婚姻自由原則與婚姻自主權的區別有哪些
2021-03-23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嗎
2021-02-05交通事故對方全責不賠償應該怎么辦
2021-01-25父母把拆遷安置房贈予兒子怎么做
2021-01-30房屋產權證明辦理手續是什么
2021-03-01確認勞動關系能否中斷索要工資的時效
2021-01-21保險公司拒賠是否合理
2021-01-06車子被撞對方全責,保險公司不賠應該怎么辦
2020-12-02財產保險索賠有沒有時間限制
2021-03-10車禍后保險公司理賠時間
2021-03-20提高保險理賠效率主要有幾種方法
2021-02-13什么是被投保人
2020-12-29保險公司被判賠償焦點案例
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