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會的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東會的召開: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的召開時間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可經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乃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而召開。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東會,凡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不設董事會的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該通知應寫明股東會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目的,以使股東對擬召開的股東會有最基本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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