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概念是什么
基本簡介
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指因權利人受到侵害而享有的要求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權利。如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受害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主要種類
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類型包括:
1.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受害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a.因侵害財產權[物權/知識產權/繼承權/債權]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b.因侵害人身權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2.因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3.因其他原因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主要內容
損害賠償請求權構成要素包括四個:
1.須有侵害物權的行為前提:指行為人通過非法侵入/侵占/妨礙/毀損他人之物等手段侵害他人物權的行為。
(1)侵害物權行為主要有4種:
A.非法侵入闖入:我國《民法通則》未直接規定非法侵入行為;但是《民法通則》第71/75/80/81條都與非法侵入行為有關。
B.妨害:指加害人妨害他人對不動產物權的行使、物之利用的便利的行為。
C.侵占:指加害人通過不法占有、處分他人財產而侵害他人所有權、他物權的行為。
D.毀損:
a.毀滅:使財物不復以原有方式存在;
b.損壞:使財物全部或部分喪失其原有功能、價值。
(2)《民通》規定侵害物權行為主要有侵占、毀損兩種。
2.須有損害實施實質條件:指物權人的物權受到損害的事實不一定是財物損害。
(1)直接損失。
(2)間接損失:
A.未來可得利益/非既得利益:判斷時間標準為侵權行為發生時;
B.未來必得利益/非假設利益:該利益的取得具有現實可能性,不是抽象可能性;
C.該利益損失必須為侵權行為可及范圍內。
3.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須有因果關系。
4.須侵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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