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日,熊x等十余人,以禮儀、攝影師和演員等身份,前往四川臥龍大熊貓基地參加“奧運大熊貓認養活動”。在活動結束后返回成都途中,因遭遇“汶川大地震”與外界失去聯系,后被公安機關確認死亡。
熊x茵作為熊x之母,于2010年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熊x的雇主賠償各項經濟損失50余萬元。
經查,2008年4月30日,浙江新安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安公司)與北京陽光智典公關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智典公司)簽訂《公關代理合同》。雙方就新安公司委托陽光智典公司“熊貓認養及天然林保護”活動及新聞傳播工作進行了明確約定。陽光智典公司接受委托后,自行和通過“成都玉沙電器市場黃河專業燈光音響”和“西南動漫聯盟”兩大平臺招募包括熊x在內的10余人,以禮儀、攝影師和演員等身份,前往四川臥龍大熊貓基地參加“奧運大熊貓認養活動”。熊x系在此次活動后因不可抗力而罹難。
據了解,“西南動漫聯盟”為奧克帝文公司注冊,并非獨立民事主體。陽光智典公司于2010年2月注銷,張x清及蔡x斌為該公司股東,同意在公司注銷后未盡事宜由其承擔。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一審駁回了原告訴求。熊x茵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中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
不可抗力發生各方均無責
法官稱,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現象(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和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等)。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案涉及的汶川大地震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破壞性最強、波及范圍最廣的一次地震,造成了災區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巨大損失。該地震在現有科學技術條件下,系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客觀情況,不具有侵權主體,也無可以歸責的主體;不可抗力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在確定侵權責任因果關系時,僅能認定不可抗力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當事人均不存在過錯,而損害后果的發生來源于當事人之外的因素。因此,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損害,在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中缺少過錯、因果關系的要件,故不可抗力即可以作為過錯責任的免責事由,也可以作為無過錯責任或者推定過錯責任的免責事由。
而關于雇主責任的法律規定中,亦無關于不適用不可抗力免責事由的規定。所以,本案無論熊x雇主是誰,熊x茵要求熊x雇主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都于法無據。
此外,法院在判決書中還指出,熊x茵主張熊x系“西南動漫聯盟”人員,而“西南動漫聯盟”為奧克帝文公司注冊的非獨立民事主體,與新安公司與陽光智典公司無關。熊x茵未主張熊x與奧克帝文公司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故其依據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在本案中向奧克帝文公司提出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熊x茵雖另行主張熊x與新安公司之間也存在雇傭關系,但對此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故熊x茵認為熊x受雇于新安公司與陽光智典公司、在工作中受到人身損害,新安公司與陽光智典公司作為雇主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依據。
正是基于如上原因,法院兩審均作出了駁回訴求的判決。
稿件來源:法制日報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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