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婦女的暴力≠家庭暴力
11月25日經常被誤認為是“消除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日”。
實際除暴日的正確名稱是:“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這一天所針對的,以及“十六日運動”要反對和消除的,都不僅是家庭暴力,而是更廣泛的對婦女暴力,包括家庭暴力,也包括謀殺、強奸、性騷擾、強迫賣淫、強迫婚姻、拐賣(人口販運),等等。
將“反對對婦女的暴力”等同于“反對家庭暴力”的原因,可能是中國反對婦女暴力的民間社會運動是從反對家庭暴力開始的,對除暴日的宣傳也是如此。但是,如果將對婦女的暴力錯誤地窄化為家庭暴力,則會誤導暴力是個人問題、私領域問題,忽視暴力在社會和公共場所的廣泛存在。
二、暴力沒有“新趨勢”
經常可以看到關于對婦女暴力或家庭暴力新趨勢的資訊發布及媒體報道。包括:暴力越發嚴重惡化、高知群體成暴力重災區等等。對婦女的暴力至今嚴重缺乏統計和研究,在沒有數據對比的情況下,無法認定某種新發現的現象是否“新趨勢”。
暴力現象正在越來越可見,這造成了“出現新趨勢”的誤會,其實某種現象可能一直存在,只是此前沒有被人認識到。而且,僅從個別地方、個別機構接到部分特定群體報告的數量就判定“新趨勢”是不可靠的。
在各種社會人群中都可能發生暴力,但城市優越階層中的暴力暴露程度相對較低,正因如此,當這些階層中的暴力被揭發,就會引起關注、成為“新聞”,但這并不表示這些階層中實際的暴力數量在增加。
三、精神暴力≠婦女施暴
時可見對精神暴力或“軟暴力”、“冷暴力”的報道,亦可見對婦女是精神暴力主要施暴者的明示或暗示。
在中國的大眾傳播層面,“精神暴力”現象首先由民間婦女組織披露,原中國法學會反對家庭暴力網絡在2002年發布的區域性家庭暴力調查中提供了相關的數據。
精神暴力是一種值得警惕的暴力現象,它在家庭、學校、職場和公共場所中都可能發生。但是,與身體暴力一樣,判定是否精神暴力首先取決于權力關系,權力弱勢者對強勢者的抱怨(例如妻子的“嘮叨”)、消極抵制、疏遠是自我保護和抗爭,而不是控制與傷害手段,也不會導致后者的恐懼,不能視為精神暴力。
強勢者對弱勢者的侮辱、貶損、隔離和孤立,實質和危害則大不相同。而且,身體施暴者往往同時使用精神暴力達到控制與傷害的目的,且其本身就有精神后果。所以,在家庭中應該首先關注身體施暴者同時施加的精神暴力,應該認識到,由于普遍的性別權力關系,婦女更可能是精神暴力的潛在受害者而不是行使者。
而且,關注精神暴力的目的不應是將暴力泛化和模糊焦點,更不應是為身體暴力找借口。如果容許施暴者將身體暴力解釋為對“精神暴力”的正當防衛,則是對暴力的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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